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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家调查:离婚共同房产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5   点击:51

一、离婚共同房产怎么处理


关于离婚后共有的房屋应当如何处置这一问题,当夫妇决定离婚之时,可以商议并划分属于双方的共有住所。


这种方式可以是出让其中一方拥有全部房子,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且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补偿;


同时,如果二人之间还有未结清的贷款需偿还,这笔费用也可划归获得房屋之人独自承担。


在此方面,具体的解决方案如下:


其一,若夫妇二人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那么此种情况就应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从而得以公平公正地进行分割。


其次,倘若在购房过程中,某位人士支付了首付款并取得房产证,之后再由双方共同缴费以还清贷款,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也是需要考虑进行财产分割的对象。


第三个例子则是在婚后,一方的父母亲出于爱心,资助他们购置了新房,并且产权已经记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


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无条件赠予行为,与婚姻关系保存期内的配偶无关。


所以在离婚之时,这处房产将被视为特属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无需参与到分割之中。


最后是在婚后,由夫妇双方的父辈们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事先有约定便依照约定行事;


反之,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便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在离婚时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共同债务怎么办


夫妻离婚,对于共同债务仍要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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