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包括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各方理应恪守。不直接抚养一方在离婚后以其再婚再育、孩子实际开销不大等为由要求降低约定抚养费金额,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二审案件,认为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降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应举证证明其存在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而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上述特定情形存在,故认定一审法院将约定的每月7000元抚养费调整为5000元欠妥当,改判仍应按约履行。
离婚时约定每月抚养费七千元
方晴(女)和袁亮原是夫妻,2015年1月,二人的孩子小浩出生。本该是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夫妻分歧中走向了终点。
2018年9月,方晴与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备案于民政部门),协议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双方生育一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18周岁以后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
当天,方晴与袁亮又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等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一部分。男方于每月3日前支付抚养费到指定的银行账号。若男方决定需要一次性付清,双方可随时协商,按照“抚养费细则”结算,款清即可。若女方因故放弃抚养权,男方会自愿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期间抚养费用男方自行完全承担,无需女方负责。……抚养费细则:男方自离婚证领取当月开始,每月固定支付7000元人民币,男方支付抚养费至2033年孩子18周岁成人为止。
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无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二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
两年后双方因抚养费引发争议
离婚后,小浩随母亲方晴共同生活,期间袁亮经常探望小浩。后袁亮再婚,并生育一女。
2020年6月的一天,袁亮在与方晴的微信对话中称:“看了一下,最近资金很紧张。想用房屋相应价值抵贷款和抚养费,接下来这两个月,你有什么具体想法。”方晴回复:“……我的想法就是转。离婚前你自己说的,借钱也不会拖欠孩子的抚养费。”
后袁亮和方晴间就抚养费事宜有过数次沟通,方晴还是认为:“……当时协议离婚的时候,你亲口说的,孩子抚养费,哪怕砸锅卖铁,也要保证给的。然而抚养费从7000元降低到1000元,小浩也是你的亲骨肉,这样的方案,对他不公平。”
袁亮每月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2020年8月底,自2020年9月起至2020年11月止仅支付小浩抚养费3000元。
2020年11月,小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自2020年9月起至2020年11月止);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每月3日前按照协议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时止。审理过程中,袁亮以其再婚再育、收入下降、孩子实际开销不大等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将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
诉讼中,小浩提供的育儿开支(内容包括:保姆工资、每月伙食费、幼儿园学费、医药费等)显示:2019年全年基础育儿开支平均每月为7183元;2020年全年基础育儿开支平均每月为9773元。
审理中,袁亮表示其离婚时系和他人共同创业,每月税后收入是1.4万元左右;现在其自行创业,公司一直处于亏损中,但未举证说明目前的具体收入状况。小浩则表示,袁亮离婚时年收入税后40万元左右。
不存在降低约定抚养费的特定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亮与方晴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浩的抚养费标准及期限,袁亮自2020年9月起至同年11月底间仅支付抚养费3000元,故小浩要求袁亮支付拖欠的1.8万元抚养费,应予支持。同时,现因疫情原因,对袁亮创业及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袁亮也因经济困难通过微信与方晴沟通如何处理抚养费问题,考虑到袁亮再婚并育有一女,另结合小浩2019年、2020年平均每月开支情况,酌定自2020年12月起,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0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袁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袁亮于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浩抚养费5000元。小浩、袁亮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各自的起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亮应当补付1.8万元抚养费没有异议。至于能否调整今后的抚养费金额,离婚协议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一揽子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存在袁亮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当时约定之抚养费金额系参照小浩实际支出计算所得等情形,故一审法院酌情降低抚养费至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与离婚协议之约定相悖,难予认同。二审改判袁亮仍需支付每月抚养费7000元。
虽二审判决最终对于袁亮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请未予支持,但袁亮在离婚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对于小浩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还是有所关心,亦有相应的付出,可见其不失为一位尽责的父亲。故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其既往的行为亦予以肯定,并倡导父母双方能够保持良性沟通,为了小浩的健康成长继续付出爱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