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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遇调查取证:被害人证人出庭后是否可以再作证?
发布时间:2024-10-21 点击:31
一、被害人证人出庭后是否可以再作证?
被害人证人出庭后是不可以再作证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做为证人。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他们的陈述都是由控方作为控诉证据直接提出。作为证言主体的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知晓案件事实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的自然人,其合法权益在供证案件中并未遭受所控犯罪的直接侵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二、刑事案件证人必须出庭吗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但是公诉人、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法律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等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