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成特定目的共同策划的离婚行为。其本质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一般来说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责任或经济风险,亦或是为了办理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假离婚”同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有一定法律知识及防范心理的夫妻还会另行签署一份《假离婚约定书》等,表明其离婚和分割财产的意思是虚假的,以通过协议规避弄假成真,本案夫妻便是如此。但本案夫妻假离婚理由较为新奇,竟是为了“短期体验不同婚姻状态”,且要求双方离婚一个月后必须复婚,否则需赔偿对方损失。也许出发点确实如此,可惜二人离婚后还是因财产分割矛盾闹得一地鸡毛,最终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对于二人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持相同观点,仅对财产分割处理产生不同意见。现蔡律师就二审法院对假离婚效力认定的观点辅以其他案例做具体解读。
一、“假离婚”真登记,那么该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我国并没有“假离婚”的法律概念。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在法律上即生效,只要对方后续拒绝复婚,那双方婚姻关系就已不可能再恢复。虽然根据后续的《离婚补充协议》能够得知双方离婚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进行离婚并非单纯的民事行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需经行政机关确认,离婚才能生效,而行政机关在只要在离婚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说明行政行为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即无可撤销事由,因此即便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也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终1957号案件中明确,离婚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真实有效。
二、因“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效力应如何认定?
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欺诈、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支持撤销。而虚假意思表示与欺诈、胁迫同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显然也应当纳入上等情形中。据此,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显然应当支持“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但司法实践中目前对此仍存在分歧。
(一)《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部分有效,财产按照协议分配。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15民终1031号案件中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在没有证据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不宜单独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行使撤销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大冶市人民法院在(2023)鄂0281民初5678号案件中认为,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原、被告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根据离婚自由,不能强制恢复夫妻关系的原则,不能认定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离婚条款无效。但《离婚协议书》中相关财产处理条款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