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彼此忠诚、尊重和关爱,共同维系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过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法庭认可的出轨证据
如果夫妻一方因配偶出轨而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并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追求损失赔偿,那么诉讼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出轨行为的存在。如果一方声称对方在婚姻中有不忠行为,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则将面临无法证明其主张的风险。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可以下几类证据,供当事人进行收集:
1、认错或承认婚外情的书面材料:包括婚外情一方所写的认错书、悔过书、保证书、承诺书等,表达其承认婚外情行为的文件。
2、通讯记录: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讯记录,这些记录能够直接反映婚外情的事实。
3、亲密照片及录音录像:包括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录音或视频,尤其是有一方亲口承认婚外情的录音或录像。
4、转账记录: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转账记录,如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尤其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如520、1314等)或特定节日的转账记录。同时,需关注转账备注中可能包含的暧昧信息。微信支付明细还可以用来证明一方向婚外异性发放特定金额的红包,或频繁向其支付停车费等费用。
5、租房和缴费记录:如果婚外情一方以个人名义与婚外异性共同租房,并支付房租、水电费等相关账单,这些缴费收据可作为证据。
6、酒店记录:包括婚外情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入住酒店的记录、电话通讯记录、酒店登记信息、航空记录、支付凭证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均可作为证据。
7、结婚登记信息:婚外情一方与婚外异性结婚的登记信息,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8、子女出生证明:如果婚外情一方与婚外异性有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这也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的证据。
9、法律文书:如果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已认定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为情人关系,该法律文书也可作为证据。
10、嫖娼行为的警方记录:如果婚外情一方曾因嫖娼行为被警方抓获,此记录可作为证据。
11、单位核实情况:如果婚外情一方的单位确认其有婚外情行为,相关单位的核实材料也可作为证据。
12、证人证言:邻居、朋友等知情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婚外情存在的辅助证据。
无过错方可以参考以上证据收集婚外情一方的出轨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满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可以依据第一项提起诉讼,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条件的,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夫妻一方出轨的,无过错方亦可以依据第五项“有其他过错的”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注: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途径。任何通过偷拍、偷录、闯入酒店房间拍摄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可能因侵犯他人隐私等原因而不被法院认可。此外,使用这些手段的行为本身可能涉嫌侵犯隐私,甚至暴力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提交给法院的婚外情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有效证明一方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进而支持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