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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内出轨调查;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7-18 点击:18
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男方婚前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 在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生活了10年,但是该房屋一直没有过户,房子依然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女方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男方抗辩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本质是赠与,因为房子一直没有过户,现在男方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问题来了,处理这套房子的归属是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处理,还是按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处理? 1.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分 夫妻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涵盖“将一方个人财产完全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赠与行为:若约定一方将个人房产完全归另一方所有,法院可能认定为赠与行为,适用《民法典》第658条,即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除非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