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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轨调查;一夜情、出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其他重大过错
发布时间:2025-07-19   点击:18

近期,乌克兰电竞选手宙斯与大连工业大学某同学一夜情成了热点话题。由此联想到,假如某同学已经结婚,其出轨或一夜情,她的配偶能否要求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呢?也就是说,出轨及一夜情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呢?


检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答案是否定的。出轨、一夜情不等同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一夜情、出轨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即夫妻忠实义务。一夜情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有一夜情行为的一方对无过错配偶方进行损害赔偿。


忠实义务通常被解读为感情忠实和身体忠实。法定过错情节列明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违背了上述两个层面的义务,侵权过错及事实较为明显。但现实生活中交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交往模式,违背忠实义务,对一方产生伤害的行为远非列举的法定过错。婚外情、出轨等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暂时性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具有破坏婚姻家庭的主观恶意,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造成夫妻感情失和的结果,客观上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与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为密切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的“重大过错”给予无过错方赔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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